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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查冊改革被指限制傳媒報道

立法會法律顧問就政府收緊土地紀錄查閱的建議提出逾20項問題,議員憂慮新規打擊調查報道。建議將查冊限於九個目的,新聞報道未列入其中,公眾利益申請由註冊處長逐案判斷,惟不設上訴機制。

土地查冊改革被指限制傳媒報道
圖片來源:香港法院大樓. 資料圖片: Prosperity Horizons / CC BY-SA 4.0 · Wikimedia Commons

立法會法律顧問就政府收緊土地紀錄查閱的建議提出逾20項問題,議員憂慮新規可能打擊調查報道。有關關注在周二立法會附屬法規審查小組首次會議上提出,該小組正審議《產權登記系統》下的八項附屬法例。

根據修訂建議,土地紀錄查冊將限於九個目的,包括學術及市場研究,但新聞報道未列入指定目的。申請人若以公眾利益為由索取資料,須申報用途,由土地註冊處長逐案決定。法律顧問去信政府,就拒絕理由及審查或上訴機制提出逾20項問題,並關注會否公布合資格公眾利益案例清單。

立法會議員霍紀盛早前去信委員會,指媒體查冊應有清晰規則,但當局須「合理平衡私隱與公眾知情權」。他認為「寬鬆總比嚴格對合法新聞採集更好」。霍紀盛因出席人大會議而退出委員會,以免耽誤審議。前記者議員陳凱欣批評由註冊處長判斷公眾利益申請,會限制記者工作。她指出調查報道往往揭露無關的公共利益問題,例如非法構建或新界原居民丁屋買賣。

陳凱欣引用案例,指記者查冊揭發懷疑柬埔寨詐騙集團持有山頂11個豪宅,促使律政司凍結資產。她警告若無上訴機制,註冊處長可拒絕申請而不考慮傳媒觀點,建議政府新聞處認可的傳媒經代表或新聞主管提出申請,應被視為合資格公眾利益目的。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何珮玲回應,涵蓋學術研究或物業市場分析的類別亦適用於傳媒關於物業或房屋市場的報道。傳媒若未能歸類,可基於公眾利益申請,由註冊處長權衡公眾利益與個人私隱。她強調系統並非為方便調查報道而設,非物業相關申請須謹慎處理,並指一至兩日審批時限合理,對調查報道的影響有限。

土地註冊處長盧嘉建解釋,系統參考運輸署車輛登記制度,該制度曾獲司法覆核支持。根據主體法例,申請人須有指定目的。註冊處長決定可向法庭上訴,但法律未涵蓋拒絕新查冊申請。申請人若不滿決定,可提出司法覆核,惟完善機制須修訂主體法例。

資料來源:The Standard。 閱讀原文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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