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權益稅惠擬擴至其他基金利潤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應傳媒查詢,指出《202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計劃擴大附帶權益優惠稅制,涵蓋私募股權以外的合資格基金利潤,並優化分發安排。當局目標在下半年恢復二讀辯論,預計2025/26課稅年度生效,吸引更多基金落戶香港。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日(12日)回應傳媒查詢,闡述《2026年稅務(修訂)(關於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該草案於今年六月提交立法會,旨在優化私人基金、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稅務優惠,吸引更多環球資金在港管理。
草案其中一項重點是擴大附帶權益優惠稅制的適用範圍。目前僅涵蓋私募股權投資的附帶權益,在修訂後,合資格基金的其他利潤亦可產生具資格附帶權益,享受利得稅及薪俸稅寬減。然而,自營交易業務(即以自有資金買賣資產的業務)因不符合《稅務條例》中「基金」的定義,其分發的酬金不獲免稅資格。
具資格附帶權益是指基金經理公司或其合資格僱員透過在香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所賺取與基金表現掛鈎的回報。該回報須根據協議釐定,非屬酌情派發。投資管理服務包括籌措資金、研究潛在投資、管理或處置財產,以及協助已投資實體籌資。個別僱員的報酬是否合資格,需視乎其實際工作內容是否屬該類服務。
草案亦建議優化附帶權益的分發安排,例如擴大「相聯者」的涵蓋範圍,並容許合資格僱員透過其他實體收取附帶權益,以配合實務上的多種分發模式。目前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已完成條文逐項審議,當局目標在今年下半年恢復二讀辯論,若獲通過,措施可於2025/26課稅年度起生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強調,稅務局將在有需要時發出行政指引,闡釋實施細節,且沒有計劃進一步擴闊優惠措施範圍。政府一直與業界溝通,多家本地及外地基金經理公司已表示考慮利用稅務優惠落戶香港或擴充業務,預期此舉可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競爭力。